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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4-07-31

第一章

第一条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内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成,经学校登记注册,以实现成员的共同志愿为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我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我校的校纪校规,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开展宗教迷信活动。

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创造性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和趣味性,服务和凝聚同学。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团委具体负责,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学生会、研究生会等部门积极配合,团委成立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成立,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报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学生社团不具有法人资格。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

第八条严禁以个人名义组织社团。对校外组织在我校建立分支机构,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申报审批

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须按照社会实践类、文艺类、体育类、科技类四类向社团联申请登记。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社团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团宗旨不违背校园的文明风尚。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2)社团由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处分;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负责人;

4)社团应聘请至少一名与该社团性质有关的指导教师;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6)有具体活动项目;

7)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1)发起人填写的申请书;

2)发起人、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介绍,并由所在系出具证明;

3)章程草案及发展计划;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指导教师对社团建立、发展的书面意见;

5)成员范围及数量;

6)其它必要材料;

其中第三、五项材料不作为必备材料(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有业务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社团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2)社团类别;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及权限;

5)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上述材料经社团联合会认真审核后填写意见,上报审批,经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联合会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团委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社团成立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2)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2)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对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进行审查批准;

4)对学生社团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社团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制其停止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有权力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八条学期开学后两周,各学生社团须到团委重新审核、登记、注册、上交注册学期的工作计划、社团活动注册表、汇报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在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的活动情况向团委作书面汇报。社团联合会将把经审查合格并注册的学生社团向全校公布,注册后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招新。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制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以校内为主。在校内组织规模、影响较大的活动,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团委提出申请,并到保卫处审批,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严禁社团进行经商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社团创办刊物应向党委宣传部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印制周期、发放范围、字数及发放份数等,经批准并到团委备案后方可印制。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由各社团自筹解决。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放,需向校外发行的应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一致。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除按计划进行活动外,有义务完成学校有关部门所交予的任务。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团委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指社团正会长,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并将相关资料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上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实行自筹为主、自筹与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主管单位对所属社团可提供经费资助,但各社团应在使用前提出书面资金申请和预算情况,经批准后,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各社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的,须向主管部门和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收取,但一年最多收取一次,每次不超过30元。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的活动。经费开支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定期公布,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社团联合会成立社团经费管理组负责社团经费的管理。

1)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2)社团经费由社团经费管理组(或是秘书处)保管,账目由社团相关财务部门管理,实行实报实销制;

3)每项费用支出需经经手人、财务负责人、社团第一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4)每学期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布财务收支使用状况;

5)社团联合会有权对社团账目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并向本社团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社团负责人退出社团时,要列出财务账目清单,并向本社团新的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以书面材料相互签字为准,并报主管单位及团委备案。

第六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学生所参加的社团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负责人。社团成员应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八条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或团委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四十条社团会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四十一条社团会员有按社团章程规定享有选举、被选举和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二条社团成员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本社团的各项工作,为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社团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九条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各类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组织进行优秀社团评选,团委对年度优秀社团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责令社团解散或取缔社团,并对相关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

2)活动性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相符合的;

3)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和不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指导的;

4)财务混乱,资金使用出现重大问题的;

5)应当定期注册而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

6)社团管理和活动中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

7)社团成员利用或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8)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9)其他程序均符合但一学年无任何活动的。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校际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参与校际间活动,在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的同时,还需遵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关于校际间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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